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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发布日期] 2015-01-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创新;免费;增值税;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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