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大力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摘要] 关于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大力促进 大众创业的通知 黄人社秘〔2015〕4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大众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商业贷款在贷余额的人员,均可在创业项目地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发布日期] 2015-09-1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创业;担保;贷款;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