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摘要] 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赣工商企字〔2015〕2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1、有条件地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
[发布日期] 2015-06-30 [发布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经营场所;住所;市场主体;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