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我省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做好自检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局《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和《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年18号)精神,确保5月31日前召回市场上全部不合格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市局进一步重视铬超标企业召回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立即派人驻厂督促召回,现场指导企业召回工作开展,派驻人员名单于5月24日上午报省局安监处。
[发布日期] 2012-05-23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召回;胶囊剂;超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