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事项的办理,便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现就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 第1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本企业生产活动符合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要求、上年度质量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当前企业不在生产整改或涉案处理期间的自我保证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发布日期] 2015-08-28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器械;安徽;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