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5-10-23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器械;自查报告;管理体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