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要求,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标示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生产批号:15040001)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
[发布日期] 2015-07-09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食品药品;晶明;眼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