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用药安全,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4〕639号)(见附件1)要求,经省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研究,现就经营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
[发布日期] 2015-02-12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试剂;体外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