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所有无证无照的电镀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截至2012年6月底,拟原地整治提升的企业未能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 三、截至2012年12月底,拟搬迁入园的企业未能完成搬迁的,一律待搬迁入园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生产; 四、园区内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验收,或搬迁入园的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 五、严格界定标杆式企业标准,各县(市、区)拟原地保留企业数超过当地注册电镀企业总数30%的(配套车间除外),则所有原地保留企业一律由省环保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联合验收; 六、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被发现明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严肃整改,并对有关验收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对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治任务或执行验收标准不严的地区,一律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并在年度生态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发布日期] 2012-07-09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验收;整治;一律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