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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人大常法函 一、建议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二、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发布日期] 2009-07-23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噪声污染;法制工作委员会;污染防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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