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摘要] 行政许可申请人: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嘉兴花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应嘉兴花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听证申请,我厅决定就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1月23日下午14:00时 地点:嘉兴港区管委会办公大楼 二、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1、听证主持人:尹其方省环保厅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2、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王雷省环保厅稽查总队项目验收室主任 三、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查阅案卷。
[发布日期] 2013-01-1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听证;行政许可;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