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其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 2013-07-2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监测;检测;认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