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 (一)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开展全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培训。
[发布日期] 2011-11-1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