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1~8月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PM2.5)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26号)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现将2015年1~8月全省大气环境 质量(PM2.5)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PM2.5)情况 (一)1~8月情况 全省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开化、龙泉、泰顺、舟山、云和、庆元、洞头、文成、磐安、岱山、景宁、淳安、嵊泗、玉环和遂昌等15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低于(含)3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年均二级标准限值,下同);PM2.5平均 浓度42μg/m3,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μg/m3,下降幅度为12.5%。
[发布日期] 2015-10-08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断面;水质;达标率;大气污染;水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