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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我厅就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明确上市环保核查对象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需进行上市环保核查的对象为重污染行业的拟上市企业以及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具体范围遵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发布日期] 2014-07-0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核查;上市;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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