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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
[摘要] 各设市区环保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报送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材料的通知》(环办函〔2012〕676号)精神,为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纪念环境统计制度建立30年,促进环境统计事业发展,将对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表彰,请各市环保部门和厅有关直属单位负责认定和收集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填写《从事环境统计二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6月13日将纸质件和电子件报省厅总量处。
[发布日期] 2012-06-08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统计;环境;二十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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