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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十批省级生态乡镇和第四批省级生态街道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09〕74号),经各有关乡镇(街道)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环保局审核,我厅核查和社会公示,决定命名富阳市大源镇等40个镇(乡)为“省级生态镇(乡)”,命名滨江区浦沿街道等44个街道为“省级生态街道”。
[发布日期] 2012-12-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态;街道;污染防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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