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发布日期] 2015-04-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污染源;监控;自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