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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许可委托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委托天津等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函〔2006〕382号)的要求,自2006年9月29日起,下列四类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我局代为审批:制备PET用放射性同位素、销售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发布日期] 2006-12-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危险废物;放射性;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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