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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厅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消规定,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 各地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取消事项得到落实。
[发布日期] 2014-04-1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行政许可;污染防治;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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