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的函
[摘要] 省编委办: 根据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求,我厅将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汇总如下:序号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需要的仪器设备 1 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处罚 pH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带石墨炉)或ICP,红外测油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 2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烟尘烟气采样器,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苏码鑵采样-空气预浓缩进样装置,臭气采样瓶,空气稀释嗅辨系统等 3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烟尘烟气采样器,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苏码鑵采样-空气预浓缩进样装置,臭气采样瓶,空气稀释嗅辨系统等 4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油烟/烟尘采样器,红外测油仪等 5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II级噪声统计分析仪,风向风速仪 6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I级噪声统计分析仪,风向风速仪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31日 附件信息: 。
[发布日期] 2015-08-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烟尘;处罚;采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