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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95号令)等规定,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属地的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申报下一年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用煤发票、自来水发票、生产设备、治污情况等)。
[发布日期] 2007-11-06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排污;报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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