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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开展市、县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48号)要求,各市、县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须于2015年6月底前统一报省政府审批。
[发布日期] 2015-03-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区划;市县;审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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