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项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三条规定,我厅对《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将规定第五条中“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完善环评、环境监理、试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检查制度”修改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完善环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和试生产备案制度”;规定第十一条中“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修改为“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试生产备案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浙江省;环评;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