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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摘要]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V下称》条例D,制定本规定。
[发布日期] 2004-10-20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核事故;应急;医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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