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的反馈意见
[摘要] 省法制办: 浙府法函〔2011〕148号收悉,经研究,我厅对《浙江省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修改意见如下: 一、为确保责任追究公平、合理,建议第六条追究责任范围中的相关情形,增加适当违法结果的表述,如第(一)项修改为“无法定职权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第(二)项修改为“滥用法定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第(三)项修改为“违反主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四)项修改为“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第(五)项修改为“适用依据错误,造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第(六)项修改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执法;污染防治;不良影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