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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教育培训机构是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任务的主体。为科学合理认定承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有效规范和监督教育培训活动,保证教学质量,经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nb
[发布日期] 2012-04-11 [发布机构]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技术培训;实用;培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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