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摘要]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11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1-12-0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