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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政府: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以及各区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2015年,所有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5%;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的要求,所有建制镇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发布日期] 2012-08-1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建制镇;污水处理;污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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