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科〔2014〕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保部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并印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32号)和《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其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予以废止。
[发布日期] 2014-07-1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设施;治理;环境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