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规范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固〔2015〕133号 市环保局关于规范 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危险废物的经营与处置工作,按照市法制办要求,现对我市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作如下规定:凡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HW08类废矿物油经营许可证;此前发布的《市环保局关于完善发布机动车维修行业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津环保固2014〔16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5-08-10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矿物油;环保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