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1.16万吨抗氧剂产品扩能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延期申请的复函
[摘要] 津环保法函〔2013〕516号 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 1.16万吨抗氧剂产品扩能技术改造项目 试生产延期申请的复函 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1.16万吨抗氧剂产品扩能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延期的申请》收悉,我局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经审查,你单位抗氧剂产品扩能技术改造一期项目于2011年11月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发布日期] 2013-11-28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试生产;验收;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