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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我市于2012年1月16日印发《关于加强外省市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见附件),通告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凡转入我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控制要求(详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ve),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转入。
[发布日期] 2012-03-20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转入;我市;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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