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6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31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二氧化硫等四项污染物调标、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调标及相应的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政策,进一步推进本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核定征收 1.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发布日期] 2016-03-22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物;排污费;核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