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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车尾气超标治理的通知
[摘要] 京环保气字[1998]45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新车尾气超标治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造出厂的机动车,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二年或者行驶五万公里内不超过排放标准.现就在保证期内排放超标车辆的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制造厂要加快技术进步,保证车辆的排放污染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 2008-03-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放;治理;维修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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