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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
[摘要] 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011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净化器生产厂、汽车维修企业: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汽车制造厂须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现将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行驶2年或5万公里以内的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均由该车制造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规定范围或需安装净化装置的,其费用由用户自付。
[发布日期] 2008-03-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净化;机动车;制造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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