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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10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油车 和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两项标准,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实施重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汽油车和柴油车,以下统一简称重型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环卫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定,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企业应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环保目录。
[发布日期] 2013-06-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柴油车;重型车;重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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