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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燃气设施(燃用市政 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工作,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部同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
[发布日期] 2015-06-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北京市;二氧化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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