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适应本市郊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向小城镇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郊区城镇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以下简称试点城镇)的户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负责试点城镇户籍登记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和市计划、规划、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发布日期] 1997-07-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试点;城镇;户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