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63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防止为害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巩固首都绿化成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必须全面执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干果、鲜果、竹类、热带植物、药用植物、野生珍贵花卉。 第三条本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市林业局主管,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县(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县(区)林业保护站具
[发布日期] 1986-06-0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林业;检疫;植物检疫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8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