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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医保发〔2017〕40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加强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以下统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发布日期] 2017-08-14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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