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开展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函
[摘要]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14号)要求,为摸清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进程,提升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此次地理标志普查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具体工作可由本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承担。为便于普查工作开展,请你区(县)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审核和确认等相关工作。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本区县负责本次普查工作的机构
[发布日期] 2013-05-2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普查;农产品;地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