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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摘要]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三)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就医时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发布日期] 2004-11-12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救助;农村;低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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