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摘要]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第十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推动郊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村镇生态系统的形成,确保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目标的实现,市农委、市环保局和首都精神文明办决定在郊区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推出十个“环境优美乡镇”和五十个“生态文明村”。 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各区(县)政府对创建活动要高度重视,各区(县)农委、环保局、文明办和环境整治办要配合市相关部门,
[发布日期] 2004-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文明村;环境优美;北京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