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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疫苗全程安全监管的意见
[摘要]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疫苗生产企业、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受托配送企业: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出的“四个最严”监管要求,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为保证疫苗质量和市场供应,维护疫苗配送环节秩序,现就我市疫苗生产、供应有关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落实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一)疫苗生产企业(含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下同)是疫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 2016-12-14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疫苗;配送;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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