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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要求,现就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发布日期] 2012-09-17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见义勇为;人员;救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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