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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2013年2月6日《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3〕9号)文件精神,现对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13年2月6日起执行。 附件: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2013年3月1日
[发布日期] 2013-03-05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抗体;因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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