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
[摘要]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
[发布日期] 2011-05-31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计划生育;生育;人民政府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