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央驻津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请各
[发布日期] 2011-07-0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机构;暂行规定;印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