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05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部门规章;卫生;医师 [时效性] Effective